为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进一步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质量,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要求,省农业农村厅于2025年10月24日举行《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由
《条例(草案)》属于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立法草案。《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一款设定了禁止性规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咨询。《条例(草案)》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设定了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当通过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条例(草案)》听证会的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二、立法听证会的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省农业农村厅依法组织了《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
(一)发布听证会公告和听证资料送达
2025年6月27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及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报名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2025年10月13日,省农业农村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关于举行〈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向社会公布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记录人、听证代表以及听证旁听人等事项。
2025年10月15日,省农业农村厅将《条例(草案)》及等相关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报名和听证代表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本次听证会设代表名额15至20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6至9人、社会普通公众代表2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2至3人、熟悉重点高原湖泊农业面源污染方面的专家3人,法律工作者代表2至3人。在《关于举行〈云南省重点高原湖泊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期限内,报名及邀请听证代表人员符合规定要求。最终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代表17人,确定听证旁听人10人。
(三)听证会的举行
《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于2025年10月24日14:30在大发体育平台:301会议室(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举行。
本次听证会主持人为省农业农村厅乡村建设促进处处长刘仕全,决策发言人为省农业农村厅法规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处)处长朱毅,听证监察人为省农业农村厅机关党委(人事处)二级调研员杨国军,听证记录人为昆明亚宇速记技术有限公司速记员杨伟。
本次立法听证会应到听证代表17人,实到听证代表16人(1人因故未出席),实到人数符合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的规定。参加听证会听证旁听人9人。
立法听证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
2.核实参加听证会的听证代表身份并逐一介绍;
3.宣布听证会纪律,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4.决策发言人对《条例(草案)》的立法起草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有关问题作简要情况说明;
5.听证代表质询、提问、发表意见和建议;
6.决策发言人进行回应;
7.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8.听证主持人对听证会作简要总结;
9.听证代表、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10.听证监察人就听证会发表监察意见。
三、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和建议
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给予充分肯定,认为草案紧扣省委、省政府“三治一改善”治湖思路,突出问题导向、源头防控、系统治理,立法依据充分,制度设计可行,措施路径清晰,对规范和加强重点高原湖泊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具有重要意义。听证代表对《条例(草案)》提出了52条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职责与财政保障。听证代表建议:明确省、州(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在防治工作中的职责边界。细化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包括补偿标准、资金来源、发放流程。强化县级财政对回收点、设施管护等基层保障的投入。
(二)农业投入品管理。听证代表建议:增加对农药包装、农膜回收的台账管理、财政补贴和“以旧换新”机制。加强源头管控,建立“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全链条责任制度。严格管控不合格农资市场,打击贴牌产品。
(三)种植结构与农业生产方式。听证代表建议:成立专家委员会动态调整生态保育型作物推荐目录。推广“零化肥、零农药、零激素”模式。加强核心区种植用途管控,明确告知农户种植要求。
(四)废弃物处理与循环利用。听证代表建议:将秸秆纳入废弃物处罚范围,明确“指定地点外堆放”为违法行为。细化废弃菜叶、废果等农业废弃物的处置办法。推动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明确配套设施建设和运行要求。
(五)监测体系与技术标准。听证代表建议:加强农田灌溉水、退水及地下水水质监测。明确生态缓冲带、生态沟渠等设施的管护责任主体和考核机制。制定治理规范和标准,推动“变废为宝”技术路径。
(六)法律责任与处罚条款。听证代表建议:删除“可以处罚”中的“可以”,减少执法弹性。明确“拒不改正”作为处罚前置条件。授权地方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废弃物处罚细则。
四、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省农业农村厅对听证意见、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采纳了听证代表提出的部分意见、建议,并拟对《条例(草案)》作相应修改。
(一)采纳关于政府主管部门职责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九条修改为“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和湖泊管理机构,科学设置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监测评估。”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二十条第二款“流域畜禽养殖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拟将《条例(草案)》第五条修改为“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应当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科学知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
(二)采纳关于农田灌溉用水和排水相关规定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发展节水灌溉,支持和推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和节水改造,有效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
(三)采纳关于种植结构调整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一条第二款“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高原湖泊保护需要,制定实施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种植结构调整方案,并实行动态管理。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流转、统一管理,但不得违法改变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属性。”
(四)采纳关于农业投入品管理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质量不合格的肥料。”
(五)采纳关于农业废弃物管理的建议。拟将《条例(草案)》第九条修改为第十四条第一款“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应当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节水灌溉技术培训活动,扶持农业生产专业化服务,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废弃农用薄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农业固体废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拟将《条例(草案)》第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废弃菜叶等应当综合利用,妥善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流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秸秆、废弃菜叶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删除第二十二条。拟将《条例(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第十七条“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区域内农业固体废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等回收设施建设,组织完善覆盖县、乡、村的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
(六)采纳关于删除水产养殖相关表述的建议。拟删除《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相关内容。
(七)其他合理意见建议的处理。对听证代表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梳理、研究,分类处理:一是已在《条例(草案)》条文中体现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处置和回收问题、农田周边地下水的水质监测问题等;二是暂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意见,进一步进行研究,如“三个零的生产模式”等问题;三是已经或应由其他法律政策规定的意见,向听证代表解释说明,如农药肥料等回收处置台账管理制度已有《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管理办法》等规定,农药、化肥的贴牌问题已有《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养殖规模标准已有《畜禽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四是属于加强法律执行的意见,如加强农业废弃物等回收处置的财政保障、细化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明确农田退水净化设置的管护职责等。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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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